金強兄之父要求恢復香港居民權利的官司,在人事登記裁審處(最低級的法院)輸了,作為世伯的代表,我當然也不開心了。

裁決書洋洋灑灑16頁紙,其實只第一頁(第2段)的裁決結果和最後兩頁(第33、34段)的裁決理據是有用的,中間部分全是這宗官司的來龍去脈、雙方證據/理據/信件往來的羅列。看著這裁決書,我想創造一個新名詞「港八股」。

裁決結果是「本審裁處決定駁回你的上訴」,12個字,簡單直接,毫不含糊!裁決理據有二,大意分別是:一、世伯未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曾經通常居港七年或以上;二、世伯擁有的上世紀50年代香港第一代身份證,已於1964年失效。

現在世伯有兩條路可走,一是無奈接受這個裁決,一是3個月內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(即再上訴)。如果是後者,則先要向高院繳交1500元,由高院常務官(不是法官)「決定」是否批准上訴:若准,則按序排期聆訊;若否,則1500元泡湯,那真是「未見(法)官先打五十大板」!這要等世伯及其幼子決定了。(2010.04.01)(今日雖是愚人節,但以上案情是真實的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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