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上旬的庭訊,金強兄之父呈交了36張舊照片,以佐證他在香港生活過。3月3日的庭訊中,答辯方入境處的代表首先就這些舊照片盤問伯父。

「這些照片背面的題字是何時寫上去的?」伯父答:「大約在曬出照片之後不久。」

「編號為xx的照片背面寫著『順寧道门 口』,那個『门 』是簡體字,是你後來回到內地後才寫上去的嗎?」伯父只讀過三年私塾,雖知此問題的重要,但也只有支支吾吾的份兒,答不到問題的核心裡去。

 作為主審的一名審裁員不耐煩了,追問:「答辯方在問你:那張照片背後的題字是不是你回到內地後才寫上的?」我立即插話:「我反對錯誤發問,誤導證人!」堂上靜了几秒,我又補充說:「那個『门 』 字是行書,不是簡體字,它在中國已沿用了千多年。後來推出的簡體字,很多就是以行書為基礎的。」主審審裁員立即打了圓場:「現在不是在辯論漢字的變遷。答辯方有權表達對證物的反對意見的。」我望了望入境處的代表,他無言以對,也不再就照片問題再問下去了。

 散庭之後,我回家立即寫了一份《緊急補充重要觀點》,傳真了去審裁處(見日誌《官司了結 》)。翌日早上,審裁處秘書來電稱,審裁員已看了你的《緊急補充重要觀點》,認為該觀點(指入境處錯誤運用法例)有可辯之處,他們再給你們雙方七天時間,就此觀點展開書面論述;正式的文件今天中午前傳真給你。

 昨晚(準確地說應該是今天凌晨),我又挑燈夜戰數小時,重看一遍入境處提交的《證物卷宗》、《個案事實摘錄》和《答辯大綱》,終於寫成了《關於補充觀點之論述》,打算明天限期前傳去審裁處。打官司,真的很辛苦,自己既不是法律專業人員,甚至連法律課程也沒有讀過。因代表了伯父,既要在庭上展開舌戰,散庭之後在家中還要打起筆戰來!下次回鄉,真的要狠狠地吃金強兄一頓,不論官司輸贏!

 此案裁決之後,我會把為此案而整理的所有文字資料發表在這空間裡。(2010.03.0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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