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0年9月19日,我憑公安部出入境事務局發出的《前往港澳通行證》進入香港境內後,香港入境處出入境管制站的官員為我辦理入境手續後要求:七個工作天之後十四個工作天之內到金鐘辦事處辦理身份證,逾期違法。10月5日7時許,我在父親的陪伴下到了金鐘入境處。父親的朋友、三水金本鎮的一位同鄉已在為我排隊,他早上六時前已到達(現已忘了他的姓與名)。入境處官員告訴我:領取了臨時身份證就可以找工作,在一年之後再去馬頭圍道辦事處辦理旅行證件《簽證身份書》,在領取《簽證身份書》之前,不能離開香港,否則就不能再入境。換言之,除非我放棄在香港居留,否則就要在香港坐上一年的「移民監」。當時我已被大陸當局撤銷了戶籍,在香港「坐移民監」是唯一的選擇。
父親每天負責買報紙,我每天都刨報紙的招聘廣告,寄出的求職信件不計其數。我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外匯經紀,工作地點是中環置地廣場公爵大廈,現已忘了公司名稱,也忘了有沒有「面試」這序程,只記得第一天上班,經理說月薪3000元另加佣金,但主任卻說沒有底薪只有佣金。兩人說法矛盾,我驟感徬徨。我當時想,初來乍到,找人買賣外匯是一件難事,沒有底薪支撑,有可能是白做,所以,第二天早上在蝴蝶皇宮酒家和父親飲早茶時說了我的想法後,就用酒家的公用電話打去辭職了(當時我們父子還沒有手機)。(尋找我的社會角色之一)(2008.06.15,親父節,兩兒合資請我吃午餐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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