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08.03.01,晴】大兒昨天傍晚騎自行車放學時和私家車相撞。他跌倒在地,右手掌擦傷,身體無大礙;他的自行車的響鈴丟了蓋。私家車前的車牌被碰爛破碎。私家車司機報警。大兒到警署錄口供,又到醫院體檢,回到家時已接近今日零時。我今日起床後問他:是誰錯?他說是自己的錯。我沒有責備他,只說可能要賠償了。他說,對方允諾不追究。我又說:「以後要加倍小心了,即使是私家車司機的錯,你也要讓他,因為你的自行車撞不過人家的私家車;你不讓,後果是自己傷殘。今次你『執身彩』(幸運),可以『還神』(酬謝神恩)了。」我沒有勇氣把「喪命」兩字說出口,我認為他應該懂得我的說話中包含這個意思。大兒上學的路,全是自行車專用道,而且有花槽分隔汽車道,只是途中有三個屋苑的停車場出入口,理論上是相對安全的。不過,為安全計,以後該不該讓他騎自行車上學,卻讓我陷入天人交戰的苦惱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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